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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撞倒碾轧后,不停下救人,却继续开车离开现场,肇事后终于难逃法律制裁。记者14日从鱼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后,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NJ08-
71138蓝色时风牌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沿251省道自西向东行至43公里处,将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某撞倒碾轧后,稍作减速,即加速离开。事故致被害人王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而杨某某逃往江苏沛县后租住在沛县县城,并办理假牌照“山东LC9718”,并以史某某的名义在江苏省丰县农机监理所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苏03-21135。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据此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内量刑。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办理假驾驶证,利用假证明办理过户登记,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的情节,法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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