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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可先网上进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形成收养关系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或《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由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 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2、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 3、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 4、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户口簿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 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果您在办理公安业务过程中存有疑问,请点击“网上咨询”提交问题。我们会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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