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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落户

申请原因

可先网上进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形成收养关系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或《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由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

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2、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

3、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

4、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户口簿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

办理时限

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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