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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除国家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外,普通公民凭有关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市中区、任城区、开发区公民直接到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办理材料 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照片质检平台检测合格的照片两张。 2、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需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3、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办理程序 1、济宁市公安局受理、复核、审批; 2、省公安厅发证(照)。 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2、(1)一次签注 20元/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2)二次签注 40元/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状态查询 0537-2960157 证件领取 1、快递邮寄; 2、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自取。 如果您在办理公安业务过程中存有疑问,请点击“网上咨询”提交问题。我们会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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